公告日期:2020-08-24
公告编号:2020-044
证券代码:838832 证券简称:ST 元亨利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金玉,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诗淼、宋晓鹏,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飞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旭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黄飞雪、张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公告编号:2020-044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9 月 29 日,兴业银行向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
恒贞公司”)银行账户发放借款 2000 万元。后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公司”)与一恒贞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原告为一恒贞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担保。
同日元亨利公司向原告出具法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函。借款到期后,一恒
贞公司逾期还款,中小企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小企业公
司垫付借款本息 18,066,635.23 元。后被告一恒贞公司未偿还上述款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一恒贞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 18,372,068.62 元、资金占用费205,767.17 元;
2、被告元亨利公司、黄飞雪、张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2018)豫 0191 民初 214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
下:
一、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 18,066,635.23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飞雪、张斌对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3,267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38,267 元,由被告河南一
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飞雪、张斌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敦促关联公司积极还款。
公告编号:2020-044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 18,066,635.23 元,上述事项已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以上事项已对公司的财务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8)豫 0191 民初 21499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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