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法律意见书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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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列席并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2.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上公告了《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5:00 在玉林市玉公公路坡塘
段西侧玉柴工业园坡塘工业集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福生先生主持。
3.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起止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8 日 15:00—2024 年 11 月 29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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