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1
证券代码:838861 证券简称:华鹏精机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此议案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帮助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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