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1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838861 证券简称:华鹏精机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告编号:2024-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按
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设置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充分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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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
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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