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38861 证券简称:华鹏精机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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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
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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