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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4 21:01:2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二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2


关于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期)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发行人”)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

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1、辅导机构

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东方投行。

2、辅导小组成员

本期辅导工作小组人员由孙萍、吕晓斌、李方舟、黄斯琦、郑楚燃和范跃腾组成,由孙萍担任辅导小组组长。上述辅导小组成员均为东方投行正式员工,辅导小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业务资格,
精神,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

除东方投行外,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还包括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国际会计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
(二)接受辅导人员

1、接受辅导人员名单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人员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其代表人员)。

2、接受辅导人员变动情况

从辅导备案登记材料报送至今,接受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动。
(三)辅导时间及方式

上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为2024年4月3日,
本次辅导期为 2024 年 4 月 4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本辅导期内,
辅导机构未发生变动。

辅导期间,东方投行和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辅导计划的设计和安排,进行辅导工作。辅导工作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包括实地考察、现场访谈、资料收集、问题诊断与专业答疑、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等。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内,东方投行辅导工作小组在大华国际会计师、德恒律师的协助下,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上市辅导协议的约定,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本辅导期内,东方投行持续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情况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协助公司基于其优势和特点制定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的目标和规划,明确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稳定健康发展。

2、核查公司资产、人员、财务和业务情况

本辅导期内,东方投行及其他中介机构持续核查辅导对象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销售、采购、服务等体系;采用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辅导对象是否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场所、人员、设施设备等;现场盘点辅导对象固定资产及存货情况;执行客户、供应商现场走访核查工作。

3、及时传递资本市场监管动态

本辅导期内,东方投行持续及时向辅导对象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以及同行业企业上市审核动态,让辅导对象对于资本市场的最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更加充分深入的了解。

(五)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大华国际会计师、德恒律师均积极配合东方投
行开展辅导工作,帮助辅导对象落实整改问题,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财务内控质量,协助接受辅导人员学习上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责任与义务。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在前期辅导工作过程中,辅导机构主要对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发行人及其董监高积极配合辅导机构相关工作,启动了相关核查工作和完善工作,目前工作仍按计划在进行中。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辅导期内,公司经营业务持续正常开展,东方投行、大华国际会计师及德恒律师持续、严格地按照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督公司的业务规范运作,及时发现问题,提供解决建议并督促落实,确保公司合法规范经营。目前辅导对象仍存在的主要问题情况如下: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

本次辅导期内,公司已建立了相对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和制度符合内控要求,并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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