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公告编号:2024-062
证券简称:华鹏精机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证券代码:838861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具备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符合公司对于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认真尽职,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其对公司业务的熟悉、掌握程度更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该事项。
独立董事:陈维胜、曲祖芹
202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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