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公告编号:2024-063
证券代码:838861 证券简称:华鹏精机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维胜、曲祖芹
202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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