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4
关于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1、辅导机构
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东方证券。
2、辅导小组成员
本期辅导工作小组人员由孙萍、吕晓斌、李方舟、黄斯琦、郑楚燃和范跃腾组成,由孙萍担任辅导小组组长。上述辅导小组成员均为东方证券正式员工,辅导小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业务资格,具备金融、法律和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
除东方证券外,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还包括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
本辅导期内,经友好协商,公司终止与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作,聘请容诚会计师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已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变更审计机构不影响辅导工作开展。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外,公司其他辅导中介机构保持不变,相关协议继续有效。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上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本次辅导期为 2024 年 7 月 13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讨论、访谈、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辅导对象对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内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定期与辅导对象沟通,通过组织自学、提供资料、解答疑问等方式,向辅导对象传达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动态及新股发行改革等方面的最新信息,深化对上市法规及监管要求的理解,引导辅导对象持续关注证券市场动态;
2、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督促公司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进行进一步梳理,协助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制度;
3、督促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独立性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
4、持续跟进公司财务、业务、法律整改情况,通过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总结工作进展,讨论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督促公司推进落实。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容诚会计师、德恒律师均积极配合东方证券开展辅导工作,帮助辅导对象落实整改问题,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财务内控质量,协助接受辅导人员学习上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责任与义务。
(五)其他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
《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暨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5 号),东方证券获准吸收合并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吸收合并之后东方投行解散。
东方证券已于近日自证监会取得换发后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含“证券承销与保荐”。东方证券与东方投行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批复及相关要求推进实施吸收
合并工作,自 2024 年 9 月 2 日起,东方投行存量客户与业务整
体迁移并入东方证券,东方投行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执行,东方投行对外签署的协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履行,东方投行全部债权及债务由东方证券依法承继。今后将由东方证券作为辅导机构并开展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 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辅导对象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治理制度,但个别方面仍存在不足。辅导小组在对辅导对象进行辅导的过程中将协助辅导对象完善各项治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辅导对象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完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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