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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5 15:42:05 股吧网页版
佰衡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5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86-21-58773177 传真:86-21-58773268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莹洁、阮浔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04 月 25 日
做出决议,并于 2022 年 0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
(http://www.neeq.com.cn/index)刊登了《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05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再新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再新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9,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

4、《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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