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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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6 月 13 日
致: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召
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出《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宜;因董事
长工作安排与会议时间冲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出《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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