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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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c)上公告了《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 100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2.以 100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3.以 100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报
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4.以 100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5.以 100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6.以 100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权
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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