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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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5 月20日上午10:00 在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前
进路 10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0%。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二)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三)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四)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五)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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