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21 号
致: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埃维股份/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及《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予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埃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埃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埃维股份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召集。2024 年 4 月 26 日,埃维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登记方式、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埃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9:30在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22号2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张庆才主持。
经查验,埃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埃维股份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23,245,076 股,占埃维股份股份总数的 99.98%。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埃维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埃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埃维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3,245,07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3,245,07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3,245,07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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