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1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31 号
致: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埃维股份/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埃维股份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召集。2024 年 6 月 24 日,埃维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埃维股份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0日9:30在埃维股份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张庆才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7月9日15:00—2024年7月10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查验,埃维股份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埃维股份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出具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埃维股份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 23,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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