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2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38909 证券简称:北京中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武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收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冀
04 民终 661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建筑开发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杨建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3
法定代表人:王开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建筑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签署《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炼铁部 3#烧结烟气活性焦脱硫脱硝总承包项目施工
合同》(土建工程);2018 年 5 月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2018 年 7 月签订(保
温工程)、设备、管道、电气、仪控、仪表工程合同。 双方在工程结算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发生施工合同纠纷,建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9,415,819.39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
起至该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435,081.50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日收到武安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出
具的(2022)冀 0481 民初 4163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建筑开发分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9,241,396.125 元及利
息(利息计算方式: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建筑开发分公司支付鉴定费 182,000.00 元。
3、驳回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建筑开发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4-013
4、案件受理费 80,756.30 元,由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建筑开发分
公司负担 2,992.53 元,由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7,763.77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二审情况
一、 维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2)冀 0481 民初 416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三项;
二、 变更武安市人民法院(2022)冀 0481 民初 416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建筑开发分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9,415,819.39 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
方式: 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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