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2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万科中心 A 座 16 楼
邮编:310012
电话:(86-571)2689-8188
传真:(86-571)2689-8189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587-0780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