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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9:00:58 股吧网页版
瑞德克:股东大会制度[2020-00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8937 证券简称:瑞德克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6 日,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此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十二) 审议批准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该项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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