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28
公告编号:2022-039
证券代码:838941 证券简称:太比雅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春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磊、毛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爱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世杰、该公司副总裁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2-039
2018 年 6 月 15 日,原被告签订《贵港市智慧水务项目软件开发
及服务合同》,合同价款为 1850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
工程项目并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完成整体建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
组织验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验收。
2019 年 12 月 27 日,项目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通过。完成验收
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四期费用,共计 1480 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 570 万元,其中有 910 万元已经逾期,被告逾期付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1280 万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的四倍计算,为法院方便计算诉
讼费,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5 日为 2,190,906.667 元)。
(以上金额共计: 14,990,906.67 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双方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1、原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科曙光云计
算有限公司确认,截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被告广西中科曙光云计算
公告编号:2022-039
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 1280 万元。该款由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具体为:第一期 540 万元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前支付;第二期 370 万元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前支付;第
三期 370 万元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前支付。在被告付款前 5 个工作
日,原告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2、若被告未按时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第二期费用 370 万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第二期款项的 30%作为违约金;
3、当被告逾期还款或支付金额不足的,原告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4、原告在被告广西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足额支付第一期费用 540 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5050160500100000261_1,已冻结金额 870 万元)的保全措施;
5、原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足额支付第三期费用 370 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光大银行账户(账号:78880188000144891,已冻结金额 6290906.67 元)的保全措施;
6、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7、本案诉讼费 55872.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 11174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16745 元(原
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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