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0
浙江亿旺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亿旺律证字[2023]第 01 号
致: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亿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红兵、金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公司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在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在法定期间内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二)10:00-11: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夏春伟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均与本次会议通知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所持有表决股份数
共 99,386,8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9.02 %。均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