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4 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43号
致: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 10:00 在北京市丰台区汉威国际广场一区西二塔 8 层 84 室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夏春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夏春伟主持。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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