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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6 16:26:20 股吧网页版
星震同源: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6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意字【2022】第 0052 号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正 大 中 心 1 1 - 1 2 层邮 编 : 1 0 0 0 2 0
电话:010-65876666(总机) 传真:010-65876666-6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邮箱: tianshouyun@zhongyinlawyer.com
二○二二年五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田守云律师、孙中爽律师参加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20 日,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2 日,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出《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简称“会议通知”)。

3、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18
号长远天地大厦 4-1206 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实到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53,981,8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4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均为 2022 年 5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相应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提
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参加会议的股东审议,会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3,981,83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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