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1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82号
关于对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抱儿钟
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西路39
号(大别山绿色商城)。
文亮,男,1976年11月出生,董事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杨晴,女,1976年3月出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宜柱,男,1965年9月出生,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抱儿钟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3月,抱儿钟秀实际控制人文亮、杨晴多次质押
自身所持有抱儿钟秀股份,文亮合计质押8,176,000股,占
挂牌公司总股本的31.69%,杨晴合计质押4,800,000股,占
挂牌公司总股本的18.60%,二人合计质押12,976,000股,占
挂牌公司总股本的50.29%,涉及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登
记,如果全部质押股份被执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2022年6月,文亮、杨晴所持有抱儿钟秀
股份因合同纠纷被司法冻结。抱儿钟秀至今未就上述事项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抱儿钟秀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文亮、杨晴未能及时告知股权质押事项,未配合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刘宜柱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抱儿钟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文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杨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宜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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