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7
公告编号:2024-080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
时 00 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思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公告编号:2024-08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光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6 月 1 日,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于原告住所地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L230388)及其附件。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需求购买设备后,出租给被告一使用。该台设备即为租赁物件(型号为 SCPT6800D 丝网印刷整线设备),租金为 36,774,334.8 元,租期30 个月。在《购买合同》约定,原告支付 33,900,000 元后即完成支付义务,取
得租赁物的所有权。2023 年 6 月 9 日,原告向租赁物卖方支付了价款,履行了支
付义务,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
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正常履行,被告二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被告三许光荣,被告四许奕川签署《担保书》,承诺就被告一在上述《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公告编号:2024-080
2023 年 9 月 26 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账户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后原告向被告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实际租金支付表》,明确了具体租金支付时间及金额。2024 年 2 月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了租金和每期租金支付金额。
被告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仅支付了第 11 期部分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根据《融资回租合同》约定,被告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截止 2024 年 7 月 10 日,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租金 10,567,578.12 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原告按期足额履行租金支付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二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被告三许光荣、被告四许交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 26,368,000 元、留购价 100 元;
2、判令被告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
年利率 24%,2024 年 7 月 10 日之前,以每期应付租金为基数,自租金应付之日
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金额为 73,905.27 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 26,442,005.27 元。
3、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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