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1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九索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JTN(XA)意字第 0510092 号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层
邮编:710065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6825 5650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4 -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5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5 -
四、结论意见......- 7 -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安九索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JTN(XA)意字第 0510092 号
致:西安九索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九索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
路 11 号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一区 D 座 501 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何锐律师、祁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以及《西安九索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治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4.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在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西安九索数据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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