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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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p.com.cn)上发布了《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1-083),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4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9 日 15:00—2021 年 6
月 10 日 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858,7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97%,其中: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85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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