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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8 19:17:06 股吧网页版
恒驱电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收购

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正 文 ......4

一、 《反馈问题》之问题 2 ...... 4

二、 《反馈问题》之问题 3 ...... 4

三、 《反馈问题》之问题 4 ...... 11

四、 《反馈问题》之问题 5 ...... 12

五、 《反馈问题》之问题 6 ...... 13

六、 《反馈问题》之问题 7 ......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收购

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14997
致: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恒驱电机”)的委托,担任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者“深圳裕展”)收购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下发的《恒驱电机收购信披文件的反馈问题》(以下简称
“《反馈问题》”)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恒驱电机本次控股权变更事宜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恒驱电机为回复《反馈问题》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反馈问题》之问题 2

《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
废止,请收购人及中介机构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失信核查并披露、发表意见。

核查内容及核查意见:

经查询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市 场 监 管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网
(http://cfws.samr.gov.cn)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相关规定;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同时,根据收购人已出具《承诺函》,收购人承诺:其本身及其控股股东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相关规定。

收购人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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