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1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ChongQing ZhiTong Law Offices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太平洋广场 A 座四层
电话:(86-23) 6363 0411 传真:(86-23) 6386 0612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交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公司向本所律师承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以上前提,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等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于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提议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重
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式、会议审议的议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按照前述通知的时
间、地点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并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
证明以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6 人(含企业股东负责人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计 2351.7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9913%。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 登记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规定,对以下 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23517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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