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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1 15:42:15 股吧网页版
延安医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延安医药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2F20210774-00012 号
致: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3年 9月 25日出具了“德恒 02F20210774-00003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德恒 02F20210774-00004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交所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需发行人律师说明的有
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210774-
00008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披露的 2023 年度报告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0150 号”《审计报告》(与“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2250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2113 号”《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015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A10236 号”《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
及 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报告》”),本所律师对 2023年 7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核查期间”,报告期、最近三年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
报告期末指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问
询函》涉及的需发行人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二)》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补充法律意见(二)》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补充法律意见(二)》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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