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268 号
致: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号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1 点 00 分在公司 10 号会议室召开,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15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421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票人、计票人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共同对投票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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