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4
证券代码:839036 证券简称:珠海鸿瑞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鸿瑞”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现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承诺履行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承诺上限;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任意情形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相关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按照以下原则及措施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接到通知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具体增持比例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次发行后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增持至增持总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1%,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
(2)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如有);或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如有)(以孰高者为准);
(3)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的 100%;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二、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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