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31
证券代码:839045 证券简称:大唐种业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审判决后内州农业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近期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 04 民终 4263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杨凌土地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小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杨凌内州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建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杨凌土地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杨凌内州现代农业有限公
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内州农业)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揉古镇秦丰村面积 949.401亩(以测绘面积为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被告,用于从事现代农业生产,
租赁期限 11 年,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28 年 5 月 31 日止。土地租赁费标准为
1200 元/亩/年。租金交付为每年的 6 月 1 日。因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出租土地,
故被告未按期缴费 2018 年至 2019 年土地租赁费。原告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缴纳当年的土地租赁费,但原告提供的土地存在许多问题:(1)租赁土地中有 3 户农户约 28.5 亩土地未及时清表导致无法种植,且大型农机、灌溉设施无法正常作业使用;(2)被告按照原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建设用地手续迟迟未审批到位,至今未按照审批的要求给被告供地;(3)
协议履行中杨凌渭河采砂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擅自强行越界修建厂房
和围墙,强占被告承租土地约 10 亩,并导致被告灌溉机械严重损坏,而原告一直不出面协调此事,此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被告暂停缴纳第二笔土地租赁
费。2019 年 6 月 10 日杨凌示范区领导召集有关负责人研究上述问题,原告上级
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原告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后被告及时交付第二笔土地租赁费,但随后会议确定的其他问题始终未解决。
2020 年 9 月 24 日杨凌示范区智慧农业谷建设指挥部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主要领导指示,就原告出租土地存在的问题召开协调会议。会后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缴清 2018 年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土地租赁费 2641604 元,但会议确
定的其他问题还是未妥善解决,且原告口头答应撤销本次诉讼。2021 年 11 月 16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该宗地块收回有关事项,原告通知被告租赁土地将收回,并要求被告起草相关赔付及清算资料,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向原告送达以上资料,且双方一直在协商相关事宜,因此被告至今未支付 2021年 9 月 30 日以后的土地租赁费。
综上所述,被告未按期缴纳土地租赁费主要是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未提供协
议约定的土地,被告在多次申诉无人处理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要原告能够妥善处理租赁土地的遗留问题,被告随时缴纳应缴的租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解除双方 2017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 949.401 亩土地相赁合同,并收回土
地经营权,被告自行清理地面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 2018 年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土地租金 2641604 元,逾
期支付地租违约金 1598757.68 元,两项合计 4240361.68 元,并承担从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实际交付土地之日期间的实际占用费;
3、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内州农业于 2022 年 8 月 9 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杨凌土地流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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