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5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260111 传真:(0931)8456612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迅美节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美节能”、“贵公司”、“公司”)委托,指派张军、范文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贵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023 年 6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年6月30日,贵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该公告已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五)上
午 9:00,亦载明召开地点和审议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
区上沟 131 号塑料大厦办公五楼会议室。
2、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段兢女士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
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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