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03
证券代码:839074 证券简称:一特医疗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公开或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专门部门办理。同时,公司所指定的专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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