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839080 证券简称:宜净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情,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 提供财务资助;
(八) 提供担保;
(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 债权、债务重组;
(十五) 放弃权利;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按照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视同公司的
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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