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839080 证券简称:宜净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
集、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五)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
信息:
1. 法律法规有规定;
2. 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
3. 公众利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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