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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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04014号
致: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红亮律师、马超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和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以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1日在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号蓝天商务中心403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黄金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20日通知各位股东,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0日。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999.788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00万股)的99.99%。
(二)公司全体董事(包括委托出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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