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1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安证券作为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行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治理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决策审议程序 否
2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3 公司治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是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一人,存在
内部控制风险
4 其他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执行法院判决 不适用
而被实施限制消费令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决策审议程序
2020 年 1 月 1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国以赛若福名义与许桂芹签订 180
万元借款合同并指定林志国收款,该笔借款已由林志国本人清偿完毕;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国以赛若福名义与许桂芹签订 300
万元借款合同并指定林志国收款,截至本公告之日,该笔借款尚未清偿完毕。
公司及林志国均认定前述事项系林志国自行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所借款项实质上与公司无关。林志国承诺将会承担该借款合同相关所有本息还款义务,不使赛若福的利益受到损害。
2、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前述两项借款合同签订时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两项借款合同签订时,赛若福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前述 3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重大进展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前述 300 万元借款合同,由于林志国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作出(2022)沪 0115 民初 19710 号一审判
决,判决由公司与林志国共同承担相关还款责任。
对于该重大诉讼进展事项,赛若福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时才一并予以披露。
3、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一人,存在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志国不具备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但由于未能聘任到合适的财务负责人,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仍聘任林志国担任财务负责人。林志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存在内部控制风险,不利于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4、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实施限制消费令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 02 民终 277 号判决书显示,赛若福
应当向公司前员工顾思宽支付各类款项合计 544,388.10 元。
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2022)沪 0106 执 3329
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本院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
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前述事项至今,经公开渠道查询,赛若福仍未能完全履行法院判决,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国仍受限制消费令约束。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一)风险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或者自律监管措施;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督促林志国履行承诺,尽快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借款纠纷,降低公司损失。
(三)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承诺将会尽快推动公司董事会聘任专职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健全优化公司包括印章管理在内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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