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7 19:23:06 股吧网页版
朗圣实验: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9130 证券简称:朗圣实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
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应当保证监事会人员具有足够的经
验、能力和专业背景,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具有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者,不得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公司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恰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候选
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六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时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职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应当及时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及经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