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9130 证券简称:朗圣实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
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允、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湖南朗圣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认定的关联人;
(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人。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前述公司关联自然人中(一)项、(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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