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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6-28 17:10:35 股吧网页版
淳博传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1234 号
致: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博传播”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磊律师、龙御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淳博传播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淳博传播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2 年6 月6 日,淳博传播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发布了《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22 年 6月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2022 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投票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22年6 月27 日11时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会议签到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 13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 年 6 月22 日)合计持有股份 33,036,95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6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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