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4
证券代码:839163 证券简称:中安华邦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
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3 日,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进入创新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六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除股东大会有特别决议外,公司股利每年年度决算后分配一次。股东大会可通过普通决议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分配和支付中期股利。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后
注明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