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4
公告编号:2023-019
证券代码:839163 证券简称:中安华邦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3 日,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进入创新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统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公告编号:2023-019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对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进行承诺。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披露需要取得何种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公告编号:2023-019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承诺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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