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9178 证券简称:伟思创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4 月 25 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主持开庭前调解及质证并交换证据,
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向 法庭提交了销售合同、验收材料、年度审计报告等充分证据,并当庭提起反诉 及执行异议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省永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 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伟思创公司”)分
别于 2022 年 12 月 17 签订《山东永星灌装线销售协议》《山东永星桶装水灌装
线销售协议》《山东永星销售协议》,2023 年 4 月 11 日签订《销售协议》。现原
告起诉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7 日
签订的《山东永星灌装线销售协议》《山东永星桶装水灌装线销售协议》《山东
永星销售办议》,2023 年 4 月 11 日签订的《销售协议》,返还原告货款共计
2620972.02 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
2、判令被告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间装修费用 2775196.63
元。
3、判令被告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评估结果为 准)。
4、判令被告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 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一、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货款 204972.02 元及违约金 60000 元;
二、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公告编号:2024-016
2022 年 12 月 17 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署了合同总金额为 1200000 元
的瓶装水生产线的《销售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批合同全款项下的 30%货款即 360000 元(大写: 叁拾陆万元整),在设备出厂前支付第二批 30%货款即 360000 元(大写:叁拾 陆万元整),乙方收到货款并安装支付 35%货款即 420000 元(大写:肆拾贰万 元整),质保期满支付 5%货款即 60000 元(大写:陆万元整)。第四条约定: 在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组织验收,如验收不合格需以书面形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告知乙方整改,甲方超过约定时间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在交货 前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技术、服务提出异议,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质量合 格。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如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迟一天须按协 议金额的 0.1%向乙方交纳违约金,但给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协议总金额的 5%。
协议签署后,反诉原告已依约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安装完毕全部设备,但
反诉至今仍拖欠货款 204972.02 元。因反诉被告拖欠货款,依据协议第五条第 二款的约定,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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