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408396-020599-04201554-4 号
致: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晖律师和徐玮盼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就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内容和流程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 《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6.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
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公告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82 号 C2 区 503 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一致。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高河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或代
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824,4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8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章程》,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八项,均为普通决议议案。所述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由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以现场投票进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7,824,450 股,占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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