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9199 证券简称:吉谷胶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台州吉谷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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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台州吉谷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台州吉谷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
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利润分配过程中,公司和各股东均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以每10股表述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
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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