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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5 18:48:54 股吧网页版
天昱园:重大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05


公告编号:2022-031

证券代码:839201 证券简称:天昱园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2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根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计划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开
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晓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博

公告编号:2022-03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12 年 9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就 36x104Sm3/d 天然气液化项目所涉设备购销及相关事宜达成 合意,签订《巴彦淖尔市天昱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36x104Sm3/d 天然气液化 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CAS20120901 下称“设 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套 36x104Sm3/d 的天然气液化装置,合同 总价为 11,118 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已于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间将被告所购全部设备装
置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移交给了被告,2014 年 10 月 24 日,被告所购天然
气液化装置顺利投产出液。2015 年 2 月 27 日,双方签署了《关于巴彦淖尔市
天昱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36x104Sm3/d 天然气液化项目后期工作备忘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确认和结算,被告承诺在 2015 年 9 月 2016 年 2 月期间每
月支付不低于 300 万欠款,直至欠款 2779.7 万全部支付完毕,质保金 535.9 万
元不得迟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2015 年 5 月 13 日,经调试后被告
向原告出具《巴彦淖尔天昱园 36x104Sm3/d 天然气液化装置验收报告》确认天 然气液化设备的液化天然气日产量已达到合同设计产量,能耗满足合同装置工 艺电耗保证值的考核指标,装置通过验收。

至今,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设备已过 质量保证期,但被告却仍拖欠原告设备款未付。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追索欠款,
被告也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12 月 11 日、2022 年 3 月 26 日向原
告回复《关于支付所欠货款的情况说明》确认拖欠原告设备款的事实,并以经 营困难为由请求给予宽限、延缓付款,并就还款事宜作出承诺,但被告在向其 股东进行巨额分红的同时至今仍未支付欠款,仍欠原告设备款项 5,862,523 元 未付。

综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典》《民事诉 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至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2-031

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 5,862,523 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陆万贰
仟伍佰贰拾叁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6 年 3 月 8 日起,以 503,523
元为基数按照周利率 0.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 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以 5,359,000 元为基数按照周利率 0.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暂计至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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