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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昱园: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验证,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召集人,说明了公司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会议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书面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会议
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博先生主持。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签到册,并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和授权代表的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的验证,出席或由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72,412,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7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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