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2
关于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11-13 层
关于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粤卓意字第 Y2401049 号
致:林辉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建”或“本所”)接受林辉先生(即收购人)委托,就收购人收购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励股份”或“公司”)而编制的《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的相关事宜,出具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部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出具
的《关于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相关要求,本所已出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部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提出的补充说明要求,本所对本次收购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已经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卓建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的补充,须与卓建已经为雅励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
卓建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卓建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馈问题:关于同业竞争问题,未说明竞争方的同类业务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是否未达百分之三十,请补充说明。
回复:
经核查,收购人及其配偶所控制的企业深圳市全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布莱美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从事与雅励股份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成立时 注册及实 实际业务 董监高人员
间 际经营地
铝板材的加工与 董事:聂来兵、林辉、金东柱、
雅励股份 2006年9 东莞市 销售、金属材料的 金辉、龙卓飞;
月 加工业务 监事:文建学、夏波、童建军;
高管:聂来兵,金辉
深圳市全隆金 2009 年 镜面铝、氧化铝及 执行董事、总经理:蔡香兰;
属材料有限公 12 月 深圳市 拉丝铝的销售 监事:彭燕
司
惠州市布莱美 2020年9 惠州市 铝薄板、铝中厚板 执行董事、总经理:林辉;
特金属科技有 月 分切、加工 监事:彭燕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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