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839207 证券简称:雅励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收到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东莞市驰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祥电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驰祥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2 月 3 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L21012501),
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铝卷。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一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2022 年 8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付款承诺
书》,被告二以担保人名义在该《付款承诺书》签名,明确如下内容:2022 年 4
月份已开票未付货款金额合计 801,377.99 元,被告承诺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前支
付;2022 年 5 月份已开票未付货款金额合计 2,312,706.44 元,被告承诺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2022 年 6 月份已开票未付货款金额合计 4,024,391.36 元,
被告承诺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前支付;截至 2022 年 7 月份已开票未付货款金额
合计 1,709,500.29 元,被告承诺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前支付;2022 年 8 月份货
款金额合计 2,011,224.84 元,被告承诺到期支付,根据《购销合同》第八条关于
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的约定,2022 年 8 月份货款被告应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前
支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还款共计 2,606,870.62 元,尚欠原告 8,255,330.27元。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8,255,330.27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15,973.92 元(自《付款协议》每期最后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其中未付货款所涉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03,008.47 元(自《付款协议》公告编号:2023-019 每期最后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其中未付货款所涉逾期付款
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四、请求判令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对上述款项对原告承担支付及赔付责任;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120,000 元;
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5,000 元、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 1972 执 3311-3 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如下: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
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处置情况如下:(一)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轮候查封
了被执行人张斐名下车牌号为粤 S79C7R 车辆,但暂未找到该车下落;(二)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详见冻结回执),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向首冻首封人民法院了解处置情况并依法申报债权。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斐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未发现被执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